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陳歐珀因涉嫌收受商港協會賄賂及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台北地方法院於今(14)日上午正式宣判,合議庭認定陳歐珀不法獲利總計高達801萬9812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褫奪公權6年。至於量刑理由,合議庭認為,陳歐珀雖坦承部分助理費案,但對收賄部分始終矢口否認,其行為嚴重敗壞官箴,審酌其犯罪手段與情節後決定重判。
收受賄賂金額破400萬 虛設協會掩飾隱匿金流
判決指出,陳歐珀為貪圖不法利益,長期收受商港協會共計419萬5922元的賄賂與不當利益,並另收受汽車運輸業者50萬元賄款,為規避查緝,陳歐珀還透過他人帳戶或利用「勁宜蘭協會」掩飾、隱匿不法所得去向,雖陳歐珀於庭上始終未承認收賄,不過合議庭仍宣告,上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須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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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詐領助理費 妻判刑4年6月
針對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部分,陳歐珀與妻子徐慧諭被查出共計詐得332萬3890元,合議庭審理後,除扣案已繳交的166萬餘元外,其餘差額亦需全數追繳。徐慧諭另因涉嫌侵占「勁宜蘭協會」公款110萬元,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
合議庭痛批陳歐珀拒不認罪 敗壞官箴
全案除了陳歐珀夫妻外,其餘11名被告(包含行賄業者、國會助理及接應親信)分別被判處3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均獲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合議庭於量刑理由中嚴厲批評,陳歐珀雖坦承部分助理費案,但對收賄部分始終矢口否認,其行為嚴重敗壞官箴,審酌其犯罪手段與情節後決定重判,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