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年約30歲的黃姓男子多次酒駕、且屢犯不改,於2025年12月在永康區文化路口被警方攔查,警方測得黃男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5毫克,已經涉犯公共危險罪。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法官發現黃男自2017年以來已有7次酒駕前科,2025年6月甫出獄,僅半年再犯第8次。法官認為黃男一再漠視法律與公眾安全,未見悔意,強調不可輕縱此行為,因此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死不悔改!酒駕累犯8次前科紀錄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在去年12月12日上午11時許,於台南市永康區文化路一處交叉口遭警方攔查。警方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5毫克,隨即依公共危險罪將黃男移送偵辦。
審理過程中,法院調閱發現,黃男自2017年來已有7次酒醉駕車紀錄,其中1次獲檢方緩起訴、6次被法院判刑。黃男曾經易科罰金或服刑入監,第7次酒駕時則遭判9個月徒刑並執行完畢。2025年6月3日剛出獄,僅約半年後即再度酒駕第8次,頻繁違法行為令人震驚。
法官審理時指出,黃男雖承認犯行,但一再漠視自身與他人安全,未見悔過。法官認為其行為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對社會造成高度風險,難以寬恕。最終,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罪名,判處黃男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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