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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修正!6類負責人涉性騷 員工可「跳過公司」申訴

責任編輯 黃宇辰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08 17:06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08 17:06
勞動部定義6大類「最高負責人」若涉性騷,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圖/TVBS資料照)
勞動部定義6大類「最高負責人」若涉性騷,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圖/TVBS資料照)

為避免非名義上公司最高負責人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公司卻無法客觀處理,勞動部今天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定義6大類「最高負責人」若涉性騷,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部今天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包含6大類,勞工若遭性騷擾,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即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

 

根據規定,6大類包含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持有20%以上股份大股東;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代表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配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今天在記者會中表示,統計去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共計621件,其中此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項目計109件,最終已成案計33件;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年齡別以25至44歲居多。

 
黃琦雅解釋,在實務上,當員工遭受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很難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的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另外,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勞動部表示,如經認定有職場性騷擾行為,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性騷擾#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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