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名陳姓男子,日前涉在網路通訊軟體結識未滿18歲的少女小萱(化名),陳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傳送不雅訊息以及男性裸露影像,進而引誘小萱拍攝並傳送裸露照片。小萱父母發現後憤而報警,桃園地院一審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6月;陳男上訴並提出30萬元和解遭拒,最終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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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拒絕和解 高院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4年6月間利用「Weplay」結識未滿18歲的小萱,陳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卻利用臉書多次傳送「摸摸老婆肚肚」、「欸嘿嘿解開老婆扣子」、「想看ㄋㄟㄋㄟ」、「想給老婆洗下面給我看」等不雅訊息,甚至發送男性裸露影像,進而誘使小萱自拍裸露胸部、身體照片,事後竟還給友人觀覽。
桃園地院審酌後指出,陳男與小萱僅為網路認識,卻因一己情慾,誘使尚未成年少女拍攝性影像,嚴重影響其身心及人格發展。雖陳男坦承犯罪,卻未做出賠償。家屬也指控,陳男還向女兒自稱僅15歲,請求法院從重量刑。最終桃園地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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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提出以新台幣30萬元和解,請求減刑及緩刑,但遭少女父母拒絕。高等法院認為,少年及性影像犯罪屬重大刑案,陳男明知被害少女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仍持續傳送不雅訊息,並取得性影像,顯示其對法紀的不敬。
高院審酌被害人父母明確表態拒絕和解,並請求從重量刑,且審理中未見陳男有利於量刑之情節,高院指出,認為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無不妥,最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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