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歐姓男子因與已婚的戴姓女子約定進行性交易,過程中戴女嫌歐男身上有異味,要求他先去洗澡,沒想到在歐男洗澡期間,戴女趁機以機車鑰匙取走機車內的現金8200元,不過戴女對此否認偷竊,表示是因為第一次性交易對方並沒有給錢,但花蓮地方法院根據雙方供詞及警詢紀錄,判處戴女竊盜罪成立,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為報復才趁機拿走現金
判決書內容指出,戴女與歐男雙方約定以2000元進行情慾交易,當日戴女到達歐男住處後,因歐男未在第一次性行為後付款,她為報復才趁機拿走現金,但聲稱僅取走7800元;不過,歐男對此表示,當時是戴女主動說他很臭,要求先去洗澡,同時又知道歐男習慣把錢放在機車內,趁他洗澡時竊取8000多元。
法官認為構成《刑法》竊盜罪要件
花蓮地院日前審理案件,戴女在警詢時曾供述拿走8200元,與歐男報案內容相符,且該說法與案發時間接近,記憶較為清晰,因此法官認定警詢時的供詞較為可信;法官認為,戴女未經同意取走現金,已破壞歐男對金錢的持有支配關係,構成《刑法》竊盜罪要件。
法官審酌,戴女有不能安全駕駛及施用毒品等前科,且案發後未完全賠償歐男損失,僅由配偶代為賠償2000元,並在偵訊過程多次改口,態度未見良好,最終依竊盜罪判處她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