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2024年3月間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林姓男子因未依規定靠右行駛機車,導致對向一名楊姓騎士閃避不及倒地,送醫後不治。案件審理時,林男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剛出生女兒需扶養」為由,希望爭取緩刑。儘管如此,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子女不應成為減輕刑責理由,最終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1月,不予緩刑。
肇事男稱未碰撞 鑑定「未靠右行駛」為釀禍主因
據了解,2024年3月21上午8時許,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行經淡水區中正路時,因未靠右側通行,導致對向另一名楊姓男子為了閃避林男重摔倒地,送醫後因頭部與臉部重創,傷重不治。
起初,林男辯稱有靠右行駛且未碰撞對方,但檢警調查後認定林男未靠右行駛為事故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男主張家中有新生兒需扶養,希望能依《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宣告緩刑。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子女是父母應保護的對象,而非犯罪後用以減輕刑責或暫免入獄的理由,考量到林男肇事後自首,但已造成對方家屬痛失至親,加上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不予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