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國小一名林姓代課老師,2023年9月明知校內多為未滿12歲兒童,他竟仍闖入性別友善廁所,偷拍一名11歲女童上廁所,過程中女童看到手機,嚇得穿上褲子逃出,台中地院一審依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林男4年2月,但台中高分院認為,林男客觀上無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改依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處6月,可上訴。
台中某國小代課師 偷拍女童上廁所
據判決書指出,擁有碩士學歷的林男,2023年9月擔任台中某國小代理教師,但2023年9月11日下午14時10分,林男進入第2間廁所,女童則進入第三間小便,接著林男從隔板下方約4公分縫隙,將手機鏡頭伸至第3間廁所,企圖偷拍女童。而後續女童發現有手機鏡頭,驚嚇之餘急忙穿上褲子,同時呼叫同學協助,最終透過監視器,查出是林男涉案,女童母親氣得報警提告,台中地檢署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判4年2月 二審改判6月
台中地院一審時,林男否認犯行,主張是印章掉到地上,自己想用手機去撿印章,沒有要拍攝女童上廁所,但法官不採信說詞,依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林男4年2月。台中高分院二審時,林男改口坦承犯行,並與女童達成和解,同時法官認為,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兒少拍攝性影像,客觀上無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改依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處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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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