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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男校園、圖書館6度侵犯13歲少女 偷拍滅證遭重判5年4月

記者 張貴翔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04 10:0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04 10:07
男子6度侵犯少女遭法院重判。(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男子6度侵犯少女遭法院重判。(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台北市一名25歲方姓男子,於2024年3月至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3歲少女小雅,明知對方未成年,仍與其發生6次性行為,地點包括公園、圖書館及學校廁所,並兩度偷拍性影像。事後,少女母親發現異狀報警,方男雖企圖刪除證據並提出70萬元賠償,但因對少女造成重大身心傷害,台北地方法院最終依6罪合併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4月,全案可上訴。
 

多次性侵及偷拍 少女母親報警揭發

 
判決書顯示,方姓男子於2024年3月至6月間,與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多次見面,雙方在方男住處、公司、公園、圖書館及小雅就讀學校廁所發生6次性行為。方男明知她未滿14歲,仍持續與其發生關係,甚至兩度於過程中偷拍性影像。
 
 
後來少女母親察覺女兒行為異常,進而帶女兒前往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報案。檢警介入調查時,方男曾試圖刪除手機內相關影像以湮滅證據,最終仍被依法起訴。全案審理期間,方男起初辯稱「不知道她未滿16歲」,但在審理後期才坦承犯罪事實。
 

少女母親求重刑 法院重判5年4月徒刑

 
方男後續雖提出悔過書及70萬元賠償方案,試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由於方男行為對少女造成嚴重身心傷害,調解最終破局。考量到案發時方男已25歲、犯罪次數多、又有偷拍及滅證行為,且被害人母親強烈要求從重量刑,台北地院最終依6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合併判處方男有期徒刑5年4月,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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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台北市#性侵#未成年#公園#圖書館#學校廁所#母親報警#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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