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熊姓男子,202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在網路上認識女網友,雙方僅相處3天,熊男就將女網友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事後熊男遭提告性侵,且女網友年齡僅為12歲,對此,熊男主張女網友自稱21歲,且對方無法提供違反意願的證據,台中地院審酌一切情狀,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熊男知情女網友年齡與強制性交,判處無罪,可上訴。
認識3天約回家 他與少女性行為挨告
據判決書指出,熊男2023年9月7日在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雙方用電話聊天,並於2023年9月10日凌晨3時,相約在熊男住家附近超商見面,隨後熊男將女網友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為,女網友回家後,向母親坦白此事,並稱「已說不要,但熊男還是繼續,更威脅要打家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知情年齡 法官判無罪
全案經台中地檢署起訴,台中地院一審時,女網友表示對話紀錄大部分都已經刪除,至於熊男則辯稱,女網友自稱自己21歲,且通訊軟體自介顯示「21天秤座」,外貌也較成熟,難以辨識為未成年,另外強調並未違反對方意願。同時熊男提出相關對話紀錄,只見兩人發生性行為後,仍有打情罵俏的內容,也留下「沒有要提告」、「好好笑」等訊息,因此法官審酌一切證據,因無法證明熊男確實知道女網友僅12歲、違反她意願,判處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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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