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就讀國中的女子,2023年與成年的李姓男子交往,期間李男跟女子陸續合意發生3次性行為,後續兩人分手,但2023年9月,李男跟女子一同至成年的程男租屋處看電影,結果女子最終遭李男和程男性侵,彰化地院一審時,女子父親還幫李男與程男求情,表示「年輕人難免做錯事」,法官依法處李男7年8月、程男7年2月,台中高分院二審則再度減刑,處李男4年2月,程男3年8月,可上訴。
與未成年發生關係3次 他又再性侵
據判決書指出,該名女子2023年初透過程男介紹,認識李男,後續李男跟女子展開交往,並合意發生3次性行為,雙方分手後,又於2023年9月23日相約見面,前往程男租屋處聊天看電影。只是過程中,李男突然動手脫去女子上衣及裙子,即便女子不斷拒絕,李男仍用手掐住女子脖子,程男則搶走女子手機、內褲,兩人輪流侵犯得逞,後續女子自行搭火車回家,前往買驗孕棒時被同學看見,全案才東窗事發。
喊冤對方自願 法官感受不到悔意
彰化地院一審時,李男對於曾3次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坦承不諱,但辯稱看電影時,女子是「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程男只有在旁邊看」,至於程男則主張,當天「沒有性致」,只有坐在電腦桌前滑手機,跟女子沒有任何肢體接觸,並指控女子是因為借錢不成才說被侵犯。不過法官參酌社工、女子評估證詞,說明女子會一直摳指甲、自傷,也會不斷洗澡,可見此案對女子身心狀況造成嚴重影響,同時法官也考量李男、程男雖與女子、女子父親和解,且女子父親稱「年輕人難免做錯事」,但法官直言,感受不到李男、程男悔意,依3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處6月,應執行期10月,共同犯強制性交處7年8月,程男處7年2月。
賠償225萬 二審獲減刑
事後兩人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李男、程男與一般隨機犯案有別,且賠償225萬元,獲得女子與女子父親原諒,犯後已積極努力彌補,依法減刑,強制性交部分改處李男4年2月,程男3年8月,李男3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駁回,全案仍可上訴。《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