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男子小明(化名),明知小美(化名)與小花(化名)為同性伴侶,卻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小美於住家發生多次性行為,導致小花相當痛苦,決定提告並求償百萬元撫慰金。審理過程中,小明直言小花與小美感情早已不好,並沒有介入婚姻。新竹地院審酌,認定小明應賠償35萬元。
介入人妻家庭 他帶回家激戰
據判決書所述,小美與小花於108年7月19日登記為同性配偶,不過兩人於114年5月20日宣布終止配偶關係。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小明明知道小美已婚,竟於113年1月、2月,與小美多次發生性行為,導致小美懷孕,進而產下一子。小花得知後,認為小明侵害配偶權,造成精神上莫大的痛苦,因此依法提起訴訟,並求償百萬元賠償金。新竹地院審理過程中,小明表示,小美與小花之間的感情早已出現問題,小花於112年12月21日得知小美與自己交往,更曾接送小美前往自身住處,容許在他家過夜。小明強調,雖然與小美發生性行為不應該,不過是在她們婚姻出現問題後才發生,並沒有介入小美的婚姻,認為小花求償百萬撫慰金明顯過高。
他辯「她們感情早就不好」 不認賠百萬元
法院審酌,查看小明與小美對話,雖小花曾接送小美到小明住處,且同意過夜,不過卻沒有同意兩人發生性行為。此外,不論小美與小花婚後相處如何,或是否有討論到離婚情事,兩人婚姻關係仍存在,並不是小明可以介入兩人婚姻的理由。法院認定,小明與小美有逾越一般朋友之間的正常交往行為,且還育有一子,明顯破壞小美婚姻關係,且加深兩人之間的破綻,導致修補婚姻關係更加困難。審酌小明為送貨員與其經濟狀況等條件,認定他應賠償35萬元精神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