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觀光夜市,114年1月傳出有一名拿著捐款箱的男子小明(化名),竟隨機鎖定陌生女子,而後以竹籤刺人,導致3名女子大腿、臀部皆有受傷,決定報警處置。桃園地院審酌,小明涉犯《刑法》傷害罪,判處拘役100天,全案可上訴。
夜市內隨機傷人 他手持竹籤刺傷3女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於114年1月24日晚間8時30分至9時之間,於桃園市中壢區觀光夜市內,竟手持竹籤,隨機刺向三名女子,導致三人分別有左大腿穿刺傷、左臀部刺傷及右大腿挫擦傷等傷勢,三人憤而向中壢警分局報案處置。桃園地院審酌,小明行為涉犯《刑法》傷害罪,傷害三名女子身體,且造成三人受傷,傷害行為時間雖甚為接近,且均在同一地點,認定小明為分別起意所為。另外,小明本身為瘖啞人士,先前已有妨害性自主、竊盜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前科,經法院論罪科刑已執行完畢。
嫌辯心情不佳犯案 遭處拘役100天
法院表示,小明應知悉不可隨意傷害他人或侵犯他人隱私領域,卻因心情不佳,在人潮眾多的夜市,趁三名女子來不及防備之際,持竹籤攻擊不認識的三人,導致身體受傷,且承受無端受到攻擊的心理恐慌與不安。小明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不過沒有取得被害女子原諒,審酌其犯罪動機、生活狀況等,全案依《刑法》傷害罪,共三罪,判處拘役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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