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天2024年12月31日晚間在樂天桃園棒球場舉辦的「回到那一天」跨年演唱會,有一名劉姓男子共出售3張票,但每張加價1420元,被桃園市政府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裁罰16萬7400元。劉男認為,他刑事詐欺不起訴,卻仍遭行政裁罰,主張被罰2次抗罰。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並無一行為兩罰,判劉男敗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2024年12月6日在臉書社團,轉售「五月天回到那一天25週年巡迴演唱會」跨年場的3張搖滾區門票,原票價每張5580元,劉男一張票賣7000元。買家匯款21000元後,遲未收到票券,最後報警。
門票加價轉售遭罰10倍 賣家打行政訴訟抗罰
桃園市政府認定,劉男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屬加價轉售藝文票券,依票面金額10倍、3張計算,裁罰共16萬7400元。
劉男抗罰主張,原計畫跟親友去聽演唱會購票,因故無法成行,又為跨年場,詢問者眾而告知買家已有出價7000元,雖買家積極匯款,但他主動退款,如以票價10倍處罰,顯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及行政裁罰之衡平性;又刑事詐欺罪嫌不起訴處分確定,應不得再處罰,否則有一行為兩罰之違法。
刑法保護個人財產 文創法防黃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刑案不起訴,代表未受任何刑事處罰,並不存在所謂的第一罰,本案實際上只有一次行政罰鍰,不構成一行為兩罰。
北高行指出,加價販售的黃牛行為已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文創法》所禁止,經媒體公開宣導多年,卻仍以每張票加價1420元,不管是否退款、未交付門票,只要加價販售並完成收款,違規即成立,當然沒有免除行政罰法的適用;本案加價幅度未達票面2倍,市府已適用最低10倍罰鍰,裁罰合乎比例原則,判決駁回劉男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