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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天跨年場門票加價1420被罰16.7萬 賣家抗罰遭打臉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02 13:59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02 14:16
五月天2024年跨年在樂天桃園棒球場開唱。(資料圖/相信音樂提供)
五月天2024年跨年在樂天桃園棒球場開唱。(資料圖/相信音樂提供)

五月天2024年12月31日晚間在樂天桃園棒球場舉辦的「回到那一天」跨年演唱會,有一名劉姓男子共出售3張票,但每張加價1420元,被桃園市政府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裁罰16萬7400元。劉男認為,他刑事詐欺不起訴,卻仍遭行政裁罰,主張被罰2次抗罰。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並無一行為兩罰,判劉男敗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2024年12月6日在臉書社團,轉售「五月天回到那一天25週年巡迴演唱會」跨年場的3張搖滾區門票,原票價每張5580元,劉男一張票賣7000元。買家匯款21000元後,遲未收到票券,最後報警。

 
 

門票加價轉售遭罰10倍 賣家打行政訴訟抗罰


桃園市政府認定,劉男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屬加價轉售藝文票券,依票面金額10倍、3張計算,裁罰共16萬7400元。

劉男抗罰主張,原計畫跟親友去聽演唱會購票,因故無法成行,又為跨年場,詢問者眾而告知買家已有出價7000元,雖買家積極匯款,但他主動退款,如以票價10倍處罰,顯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及行政裁罰之衡平性;又刑事詐欺罪嫌不起訴處分確定,應不得再處罰,否則有一行為兩罰之違法。
 

刑法保護個人財產 文創法防黃牛


 
桃市府主張,劉男販售的票券「非原價」,代表有超過票面金額販售的故意,《文創法》立法目的是為防止高價轉售票券,刑事詐欺重點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兩者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均顯不相同,裁量並無踰越或濫用,於法並無不當,應無一事兩罰之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刑案不起訴,代表未受任何刑事處罰,並不存在所謂的第一罰,本案實際上只有一次行政罰鍰,不構成一行為兩罰。

北高行指出,加價販售的黃牛行為已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文創法》所禁止,經媒體公開宣導多年,卻仍以每張票加價1420元,不管是否退款、未交付門票,只要加價販售並完成收款,違規即成立,當然沒有免除行政罰法的適用;本案加價幅度未達票面2倍,市府已適用最低10倍罰鍰,裁罰合乎比例原則,判決駁回劉男請求。


#五月天#加價轉售#文創法#北高行#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桃園市政府#黃牛#一行為兩罰#五月天演唱會門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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