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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女私密片慘遭外流!2前男友「接力轉傳」 她怒告結果出爐

記者 沈冠勳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30 11:30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30 11:30
前男友外流影片,轉傳到女子現任男友手中。(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前男友外流影片,轉傳到女子現任男友手中。(示意圖,非當事人/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新北市金山區一名女子,在2024年3月間在台北市某旅館與前男友小哲(化名)發生性行為,基於信任同意拍攝私密的口交性愛片,並要求看完後要刪除,沒想到在分手後,小哲未經同意將影片透過Messenger傳給另一名前男友小明(化名),最終輾轉流入現任男友手中;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小哲與小明均觸犯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各判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前男友外流影片 轉傳到女子現任男友手中


根據判決書指出,女子在2024年3月與小哲在台北市旅館發生性行為,同意以手機拍攝其口交過程,並明確要求僅供觀看後立即刪除;不料,小哲未遵守約定,在同年10月22日,未經女子同意,透過Messenger分享螢幕畫面,將影片播送給女子另一名前男友小明觀賞。

 

沒有想到,小明再度未經同意,利用螢幕錄影方式保存影片,隨後經由LINE傳給中國女網友,這段性愛片最終被女網友轉傳到女子現任男友手中,女子得知影像外流後立刻報警,展開司法調查。

前男友均坦承犯行 最終各判6月徒刑


檢警調查期間,兩名前男友均坦承犯行,經搜索扣押手機、筆記型電腦及隨身碟,檢方依《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播送性影像罪提起公訴,法官考量兩人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各賠償10萬元,承諾刪除影像且若再散布須賠50萬元,最終各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相關器材全數沒收,不得上訴。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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