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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男交往14歲嫩妹「每月偷來1次」還拍片 遭判10月慘了

記者 蕭沁梅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19 10:2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19 10:27
張男與未成年少女小桃交往並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張男與未成年少女小桃交往並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24歲的張姓男子2021年3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小桃(化名),2人交往期間,張男為逞一己私慾,竟以每月1次之頻率與小桃發生性行為,且過程中還持手機拍攝性影像。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等10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新北男交往未成年偷壞壞還拍片 遭判刑慘了

判決書指出,2021年3月,一名張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年僅14歲的小桃,2人感情迅速升溫並開始交往,期間張男未考量到小桃為未成年,仍以「每月1次」的頻率與小桃在住處發生性行為,合計共8次,其中2次張男更是持手機拍下性影像。

檢警調查時,張男隨即坦承犯行,法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針對8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各判5月;另依2023年新修正施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針對2次拍攝少年性影像各判6月,合併執行10月徒刑。
 

法官認為,張男明知小桃為未滿16歲之少女,思慮尚未成熟,身心仍處發展階段,仍為逞一己私慾對其性交多次,應予非難。考量張男犯後坦承犯行、未使用強暴及脅迫等方式、從事貨運工作,但尚未與小桃達成調解或賠償,因此依違反《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等10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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