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澳門籍男子2024年12月來台旅遊租車自駕,短短一週內在國道及快速道路因超速違規6次,遭警方逕行舉發。然而裁決機關卻將罰單寄至男子入境時填寫的「圓山大飯店」,但當時他早已離境。男子不服,跨海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主管機關明知駕駛人為短期停留的外籍人士,卻未依規定囑託海外送達,導致當事人喪失繳納低額罰鍰或陳述意見的機會,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判決6張罰單全數撤銷。
離境後才寄罰單 法官:送達不合法免罰
判決書指出,該名澳門籍男子在2024年12月23日入境台灣,並於2025年1月2日離境。其在台期間租車旅遊,卻接連在國道1號、台74線、台9線及國道5號等地,被拍到超速20至40公里,警方依法舉發6件違規,合計開罰2萬54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外國或境外送達,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外機構辦理,或採雙掛號郵寄。但裁決機關未查明男子是否仍在國內,也未依規定寄往澳門地址,導致對方完全不知道自己違規,喪失陳述意見、繳納最低罰鍰結案的權利。
法官認定,舉發通知單未合法送達,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最終判決撤銷6件裁處,男子免繳罰鍰,且裁決機關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並給付男子300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