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子多年以前迎娶大陸籍妻子,卻不被家人所接納,導致夫妻關係逐漸冷淡,妻子在婚後數年選擇返回中國,雙方自此分隔兩地,聯繫幾乎中斷,男子曾因程序複雜訴請離婚未果,今年再度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審酌,雙方自民國92年分居、長期未共同生活,認定已無夫妻感情基礎,判准離婚,為這段跨海婚姻劃下句點。
家庭壓力導致分居 法院認定婚姻破裂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大陸籍妻子於民國89年在中國結婚,婚後來台生活,卻因家人不接納,婚姻與家庭產生裂痕。妻子於民國93年選擇返回中國,兩人自此分隔兩地,長達十年以上幾乎完全沒有聯繫。
男子向法院表示,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曾於民國94年嘗試訴請離婚,卻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失敗,今年再次提出離婚訴訟,希望終結這段事實上已經不存在的婚姻關係。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兩人自民國92年起因家庭因素分居,被告僅於民國106至108年間曾短暫來台數日,之後再無共同生活。被告最後一次入境台灣為民國108年2月,之後再未聯繫。
法院認為,雙方長期分隔、互不往來,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指出,婚姻破裂起因於家庭壓力,後續未積極維繫婚姻可歸責於被告,因此判准男子離婚訴請,依法予以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