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嫌犯張文19日在捷運台北車站M7地下出口、誠品南西站前丟擲煙霧彈,手持長刀砍傷路人,最終釀4死11傷。當天警方捉捕的照片也遭到曝光,當天捉捕畫面,一群人衝上樓。網友對此質疑,為何已經確定張文犯案,沒有一個員警拿槍,反而拿警棍、手電筒,讓他好奇台灣警察到底多怕用槍。
大量員警衝上頂樓 網問為何無人用槍
網友在PTT以「台灣警察到底有多怕用槍」為題發文,認為警方已經得知張文丟煙霧彈、砍人,警力追趕至頂樓時卻沒有一人拿槍,只拿警棍、手電筒,「台灣警察到底多怕用槍」。另有網友想到員警的安全,「看到這監視畫面真的可悲,這次是歹徒沒要拼命,警察沒盾牌就上前,真的發生事情就一句深感遺憾就好了。槍不槍是一回事,連基本保護自己都沒辦法做到」、「好歹拿個盾牌吧」。
什麼時候才能用槍?
根據台灣《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也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非情況急迫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第九條)。
【危險動作,請勿模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