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因不滿警方處理交通糾紛時未開立罰單,竟憤而告發員警包庇、圖利。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案發現場並無明確的違規事實,員警的行政裁量並無不當,全案純屬林男對法令的誤解,因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兩名員警作出不起訴處分。
民眾指控警察消極不作為涉貪
這起爭議發生在今年8月9日晚間,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兩名警員接獲通報,前往南京西路處理交通糾紛。林男指控,現場有一輛白色小貨車違規迴轉,且駕駛抽菸占用斑馬線,員警理應開單處罰卻毫無作為,認為警察涉嫌消極包庇、圖利,進而向法院提告貪污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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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違規事實 檢方認定執法無誤
檢方深入調查發現,案發路段根本沒有設置禁止迴轉的交通標誌,且員警抵達現場時,小貨車的迴轉行為已經結束。在缺乏具體違規事證的情況下,難以認定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事實。檢方強調,不能僅因為警察到場後沒有開單,就直接推論員警涉嫌怠職或有犯罪嫌疑。
檢方提醒民眾不該無限上綱
不起訴書中指出,圖利罪的認定有嚴格的法律要件,告發人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證據,僅憑個人主觀感受與對法令的錯誤認知,就將警方的行政裁量無限上綱為刑事不法。此外,檢方也提醒,公務員包庇或圖利罪屬於侵害國家法益,並非個別民眾可以任意指控的範圍,林男的檢舉在法律上僅視為告發,並不具備告訴權。
檢方強調,交通違規的成立必須回歸現場客觀事實,若因民眾對執法結果不滿就隨意指控貪污,不僅會模糊行政與刑事責任的界線,更會徒增司法資源的負擔。由於全案缺乏證據顯示員警有任何違法犯意,士林地檢署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還兩名警員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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