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男大生小明(化名)於114年4月下午,趁機潛入某國小,還誘騙兩名國小女童進廁所領100元,再動手猥褻撫摸,兩童迅速逃離現場並和母親告狀,小明被告上法院。新竹地院審酌,辯護人雖稱小明有過動症,不過與這次蓄意犯案無關,認涉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處有期徒刑3年4月。
潛入國小誘騙女童領百元 強制猥褻得逞
據判決書所述,一名22歲男大生小明於114年4月26日下午3時左右,騎車至竹東鎮某國小,發現兩名女小學生在校園內玩耍,動了歹念,向兩人稱「幫我進女廁拿東西就可以得到100元」。兩名女童被誘騙進入學校後門旁的女廁,小明趁兩人走進倒數第二間廁所後,竟尾隨將門反鎖,並解開褲頭喊「幫我」。兩童回應不方便拒絕,再趁機打開門鎖逃出,不過小明仍徒手撫摸兩女童胸部,猥褻得逞。兩女童事後逃離向警衛求救,小明則翻牆逃離,女童母親得知後,迅速向警方報案。
辯護人喊有過動症 法院打臉判3年4月
法院審酌,小明辯護人稱,小明自小就有過動症,於112年4月均有按時回診、服藥控制,直到上大學後才停止服藥。此外,小明在兩名女童逃離廁所時,僅有用手撫摸女童胸部,並沒有強加攔阻,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有情堪憐恕之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法院表示,小明先誘騙兩女童到廁所,再強制猥褻,顯見非一時衝動犯罪,而是經計劃後犯行,難認定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情緒障礙等有關聯。
另外,小明雖已和兩女童達成和解,並各賠償25萬元,不過審酌小明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強制猥褻,嚴重破壞校園安全秩序,使兩女童身心受創,因此認定涉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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