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德區112年10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當時一名男騎士小王(化名)騎車上路,車尾卻拖掛長達188公分的回收物,而另名男騎士小明(化名)正騎在他前方,卻因小王往左超車嚇到,當場倒地、頭部重創,送醫仍死亡。檢方認定小王涉《刑法》過失致死提起公訴,不過法院審酌後,判定小王無罪。
他駕照遭註銷仍上路 車尾拖掛長回收物
據判決書所述,小王本身機車駕照被註銷,卻於112年10月17日上午7時左右照常上路,同時車尾還拖掛長達188公分的回收物,隨後沿著八德區中華路內壢往桃園方向騎乘。當時一名騎士小明行駛於小王前方,小王為超車,不慎導致小明被拖掛的回收物衝撞,當場倒地不起,頭部嚴重外傷併顱內出血,中樞神經休克,並於11月7日凌晨4時左右宣告死亡。檢方認定小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依法提起公訴。
騎士受到驚嚇 頭部重創死亡
審判過程中,小王坦承有騎車上路並拖掛回收物,不過否認過失致人於死,辯稱僅有聽見後方「碰」一聲,停車下來查看,發現小明已經倒地,自己並沒有和他發生碰撞。目擊證人稱,當時騎在小明與小王後方,小王從小明左方超車,不過因為車上有載物品,導致小明被嚇到、接著摔車。針對貨物是否有碰撞到小明機車,無法確定,不過從小明當下的反應可以確定,有被機車拖掛的回收物嚇到。
法院勘驗監視器 這理由判無罪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無法看出小王從小明後方超車的過程,也未能辨識小王拖掛的回收物是否有碰到小明機車,因此無從認定。另外,小王拖掛回收物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過沒有證據顯示有碰撞到小明的機車,也沒有證據顯示小王有逼近、急煞或其他異常行為,僅因附近有行駛載物體積較大的機車,並不足以導致他人倒地結果。法官表示,該違規行為本質上僅增加道路使用風險,並不當然導致他車倒地甚至死亡結果,因此難認定小王單純違規行為與小明倒地間有直接關連,因此依《刑事訴訟法》,判定小王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