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一名62歲黃姓清潔員,執勤時將回收價值32元的大同電鍋,送給常遇到的拾荒婦人,希望她的日子能過得好一點,沒想到卻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送辦,經士林地院法官「極限減刑」最後裁定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但判決結果仍讓多數民眾不滿,對此律師王至徳逆風發聲,認為法官已盡量輕判,「緩刑真的很棒了!」
送32元電鍋給拾荒婦 清潔員獲罪
回顧案情,去年7月,黃男執勤時在回收車上發現回收價值32.56元的大同電鍋,經測試功能正常、外觀完好,因此決定送給經常遇到的拾荒婦人,只盼對方能用其煮飯、煮粥,生活能過得好些。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可處最低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法官考量,黃男坦承犯行,也繳回電鍋,符合減刑規定;再來,電鍋殘值僅32.56元,屬「情節輕微」依法再減刑。
接著,黃男在政風單位尚未黃泉掌握犯行前,主動赴廉政署說明,亦符合「犯後自首」要件,但因法院考量他身為公務員應維持基本廉潔,不應予以免刑,遂採減刑。法官最後認定本案「情堪憫恕」酌減其刑,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
律師逆風挺法官:判得很棒了
王至德在臉書發文,判決出爐後,網路上罵聲一片,紛紛斥責「恐龍法官」、「法官沒同理心」、「不知民間疾苦」,還有人稱法律不知變通,但他認為,這些人僅憑感情用事,沒有法理,在法庭上是講不通的。王至德認為,法官依法判決不能說錯,尤其是面對《貪污治罪條例》這種重罪,要有完全合法的解套方案,並沒有那麼容易。他解釋,貪污罪沒有「微罪不舉」,即使大家覺得電鍋才值32元,但就該法律而言,並無規定「貪很少就不是貪」,只要身分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有財物(民眾丟棄物到了清潔隊手上常被視為公物),構成要件就全部符合。
王至德說,學理上有個「可罰的違法性」理論,意即違法程度太輕微不罰,但在實務上,對這種本刑5年以上重罪,法官很難直接套用來判無罪。「其實除非法官想要『硬幹』,硬凹一些模糊地帶,例如直接認定被告沒有犯罪故意,以為那個電鍋是廢棄物而非公物,不然在法律條文卡死的情況下,法官能做的就是盡量輕判。」
王至德感嘆,「緩刑真的很棒了」,代表法官知道清潔員犯案情節輕微,不想讓他真的坐牢,但礙於法律規定,還是必須給他一個有罪判決。判決書也透露法官心證,「他根本不想判無罪。理由寫得很清楚,法官擔心如果判無罪,會讓其他人以為『這種行為是被允許的』。說白了,這就是『殺雞儆猴』。當法官不想開這個先例的時候,你講再多都沒有用。」
王至德最後也表示,自己很同情該名清潔員,但法律就是硬擺在那,我們也無法干預法官的想法,如果真的想要改變「去求立委修法比較快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