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從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某碩士班休學的羅姓男子,半年後即因胃癌離世,他病逝前立遺囑將全部遺產及保險金都留給配偶小美(化名),但小美認為負責學生團體保險的三商美邦拒絕給付身故保險金100萬及其他保險金,向法院提告請求給付122萬5000元。法院審後認為羅男因休學後未繳交學費,於是未參加包含在學費內的團體保險,因此非被保險人,判決小美敗訴。
碩士班中身體不適休學調養 半年後即不幸癌逝
小美指出,配偶羅男曾就讀台北科技大學碩士班,還沒有完成學業,即因胃癌病故,羅男在最後透過代筆遺囑,變更身故保險金與相關遺產的受益人,全給小美一人,小美檢具資料向承保學生團體險的三商美邦請求共129萬5000的保險金,卻遭到拒付,她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小美提出相關保險內容,表示所涉的學生團體保險效力為2021年7月31日至隔年7月31日止一整年,且未因羅男下學期休學未繳學費而效力停止,只是繳費分為半年繳一次、分兩次收費,雖然羅男下學期沒繳保費、但保險公司並未催繳或告知,對方主張羅男未繳下學期就視為放棄加保,與要保書所載內容不符,於是羅男仍為被保險人,仍具100萬元身故保險金效力。
另外,小美表示羅男其他如「住院醫療保險金27萬元」、「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18萬元」,保險公司也都僅願意給付各一半,讓她覺得相當不合理,應該將剩餘共22萬5000元一併給付。
主張已負比例責任 碩士生身故時已非具保對象
法官審後認為,學生團體保險為「集合性」,其性質即是多數、可變動,每學期參加保險的名單會因入學、休學、退學、畢業等因素變動性大,而休學資料中載明團體保險契約「未於期限內繳費、視同放棄並不另通知」,因此判定羅男非被保險對象,保險公司已給付適當比例的保險金,小美無權要求剩餘差額22萬5000元與100萬身故保險金,判決敗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