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張姓婦人42年前未婚生子,當時社會風氣保守,加上自己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因此只好拜託姊姊、姊夫收養。後來姊姊離婚,張婦再與姊夫結婚,儘管這孩子的生母是張婦,但在法律上仍是「非有血緣的母子」,因此一直是「後母」關係稱呼。13年後張婦也離婚,加上姊姊也過世,她才決定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聲請,認證母子關係。
根據判決指出,張婦在民國72年7月1日未婚生子,當時社會風氣保守,她不敢報戶口也無法獨力扶養,因此將孩子交由姊姊及姊夫扶養。7年後孩子要上小學,但必須取得戶籍,因此先以父母不詳方式入籍,後面再由姊姊夫婦收養。
8年後姊姊離婚,姊夫取得孩子監護權,隔年張婦隨即與姊夫結婚。儘管張婦是孩子生母,但卻沒有正式法律關係,名義上仍以「後母」稱呼。
民國101年10月31日,張婦離婚,母子倆相依為命,但孩子與姊夫的收養關係到今年9月15日終止。直到收養關係結束,加上姊姊也已過世,張婦也決定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