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19歲女工讀生與店經理約會後不幸身亡,家屬質疑對方疏於照顧、甚至強迫服用避孕藥導致意外,憤而向公司與經理求償900萬元。然而法院審酌相關醫學鑑定與現場證據後,最終認定雙方並無侵權行為,駁回家屬訴求。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在2020年6月28日,小芳(化名)在高雄一間文創店打工,店經理小明(化名)當天邀她到住處共進晚餐。兩人發生性行為後,小芳突然出現呼吸急促與胸悶情況,被送往醫院搶救,但於當日下午4點11分宣告不治。
家屬主張,小明利用職務關係引誘發生性行為,並要求服用避孕藥,導致身體不適又延誤送醫,最終引發致命後果。他們指控小明及公司應共同負責,提出逾900萬元的民事求償。
但法醫鑑定結果顯示,小芳死於「升主動脈剝離性動脈瘤破裂出血」,屬突發性自然死亡。報告指出,無科學證據證明避孕藥或性行為會增加該疾病的風險,且小芳事發前仍能正常上班與運動,沒有明顯不適徵兆。
最終,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家屬敗訴,全案駁回。家屬仍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案件仍留待二審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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