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從事殯葬業的林姓男子2023年間以「代言保養品」為由,哄騙一名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至旅館拍攝多達34張的不雅照。事後,小花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林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心智與判斷能力未成熟,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從事猥褻行為,依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考量雙方以18萬達成和解,因此改判林男2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假借代言保養品 殯葬男誘騙少女拍不雅照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23年10月在通訊軟體結識小花,並以「10萬元代言保養品」為由,誘騙小花至新北市汐止區某汽車旅館拍攝。案發當天,林男用手機拍下小花的身體、胸部、下體等私密照片34張,並給予小花10萬元。然而,由於現場僅有林男一人,並無攝影團隊,小花察覺有異後隨即報警。檢警介入調查,查扣34張不雅照片、手機1支及其內含之SIM卡1張,而林男也在偵訊時坦承犯行,檢方偵結後依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將林男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為林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心智與判斷能力未成熟,欠缺性隱私自主決定權,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從事猥褻,考量林男從事殯葬業、未婚及犯後態度等,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色男不滿提上訴 1原因獲減刑
對此,林男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日前審理時,考量到林男已與小花達成18萬元和解,並當庭給付完畢,加上林男犯罪手段為利誘,並非暴力、威脅,且事後未對外散布,因此改判林男有期徒刑2年。《TVBS》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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