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女子因與廖姓男子分手,認為過去交往期間支付飲料、晚餐等生活費用,共計36萬9594元,屬於廖男向其借款,所以提起返還請求訴訟,廖男則表示相關費用並非借款,而是基於兩人情侶關係所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范女未能舉證雙方有消費借貸合意,且支出明細多以「老公」等暱稱註記,難以證明為借貸,判范女敗訴,廖男無須返還款項,全案可上訴。
范姓女子主張,與廖姓男子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間,男方多次以購買飲料、晚餐及生活開支為由,透過LINE及Facebook傳訊向其借款。范女表示,扣除廖男已返還的蝦皮購物費用5000元,仍尚欠36萬9594元,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廖男返還剩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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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男子回應稱,與范女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底交往,交往期間僅曾向范女借3千多元購買蝦皮商品,且已返還5000元,並無其他借款。廖男指出,范女所提出的對話內容,僅為請她代購飲料及晚餐,並非借錢,請求法院駁回范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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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女提出的存款交易明細,僅註記「笨老公坐車錢」、「小豬老公飼料費」等字樣,法官認定並未涉及借貸文字,難以認定雙方有借貸合意。范女書狀中亦自述,係「基於同情持續支付」廖男生活費用,包含食宿、交通、日常開銷及雜費。法官指出,雖然廖男長期依賴范女經濟支持,未履行自立義務,有失公平,但范女未能提出雙方有消費借貸約定之證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廖男無須返還該筆金額,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