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曾獲得跆拳道金牌的男子小洋(化名),112年4月27日晚間騎機車在路上,突尾隨一名少女,再強行勒住少女拖至草叢內性侵。此外,小洋還以電纜線勒住少女頸部、拿磚石作勢砸傷,少女苦苦哀求才作罷。法院一二審皆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處小洋有期徒刑15年,全案再上訴,今(2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據判決書所述,小洋112年4月27日晚間7時30分,騎機車在路上看到少女獨自騎乘電動自行車經過,便尾隨在後。等到少女經過一處河堤時,先攔下她假裝問路,隨後徒手勒住少女頸部,再強拉至附近草叢內性侵。
小洋事後還要求少女乘坐機車至偏僻的河堤,更命令下車後進入河堤下方的大型涵洞內。怎料,小洋手持長約69公分的電纜線勒住少女頸部,猛力向上拉,導致少女呼吸困難、暈眩、癱軟在地、眼鼻出血。
此外,小洋變本加厲,作勢拿地上的磚石打少女,少女極力哀求小洋不要殺害,小洋才作罷。此外,小洋要求少女提供手機、地址與個資,導致少女有心理上的壓力。
審理期間,小洋供稱,一開始先將少女放到第一現場,再把少女的電動自行車移到草叢旁,避免被他人發現。不過他辯駁,對少女勒頸只是嚇唬作用,並沒有殺人的犯意。
少女則稱,當時小洋勒住脖子時無法呼吸,感覺身體不適,被電纜線勒住當下,感覺快死掉,身體無力,明顯感覺小洋真的想讓自己死。少女父親則稱,當天女兒整個人都在發抖,全身上下都在流血,導致女兒一輩子的陰影,量刑不應從最低刑度開始量處。
據判決書所述,小洋過去曾學習多年的跆拳道,還在高中時得了兩次金牌,不過曾勒住同學的脖子,導致昏迷,更曾欺負街友,將腳踏車丟到河堤,因此進了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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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小洋主觀上確實有殺人的不確定犯意,另依據少女供述、驗傷照片、診斷證明書等,判定小洋有殺人未遂的犯行。
此外,小洋雖坦承部分犯行,不過矢口否認有殺人犯意、持石磚欲打死少女,顯見小洋避重就輕,未能全部坦認自身過錯,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未與少女和其父親達成和解。一二審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處小洋有期徒刑1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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