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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鬼父猥褻女兒遭妻掀被 「跪地道歉」8年後又性侵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7/15 12:44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15 13:06
女童9歲開始遭鬼父猥褻。(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女童9歲開始遭鬼父猥褻。(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高雄市一名鬼父平時跟妻子、女兒同睡一床,8年前趁女兒還小,在床上隔內褲偷摸下體被同床妻子發現,鬼父立刻下跪道歉,未料又趁女兒升上國中後性侵女兒。最高法院依成年人對未滿14歲女子犯乘機猥褻罪,判處1年6月定讞,另犯強制性交罪,鬼父二審撤回上訴,判處4年4月確定。

判決指出,2017年間,被害女兒就讀國小3、4年級期間,鬼父夜間利用同睡機會,認為女兒已熟睡,接續以手隔著內褲撫摸下體,隨後經妻子察覺有異,立即掀開棉被發現此事。

 

直至2023年3月間,女兒向女童下提及2020年6月至8月間遭鬼父強制性交一事,經女同學轉知學校老師,由高雄市社會局告發循線查獲該名鬼父。

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2月,強制性交罪4年4月,合併執行5年10月。鬼父不服上訴,但在二審期間,鬼父撤銷強制性交罪的上訴。

 
高雄高分院考量,該父親身為被害人父親,本應善盡保護教養、照顧義務,竟為滿足個人性慾而犯下前述罪行,侵害女兒的性自主決定權且戕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成長,應嚴加譴責,參以被害人表達原諒之意,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判處1年6月。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並無不當,量刑適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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