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父親在街頭對家人動手,涉及家暴行為,已被警方拘提,根據了解,他先前也被通報過家暴,家人也有聲請保護令,但因為依據聲請保護令不同,並沒有裁定強制父親搬離,新北市家防中心說,三名子女跟母親都已由社會局安置。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指出,要讓加害人搬離家庭,通常需要在比較危機的情況下,或有較嚴重的肢體暴力發生時,法院才會命令相對人遷出。她表示,在考量是否命令搬離時,也會評估加害人是否有適當的住所。
保護令種類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若已危及性命安全,可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必須在4小時內核發。但通常保護令則需經過一段審理期,大約為一個月至兩個月之間,而警方則可依每個案例的狀況,評估是否申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在等待保護令核發期間,聲請人不僅面臨自保問題,還需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若保護令核發後加害人再有家暴行為,將涉嫌違反家暴法,面臨三年以下刑期。
針對這起案件,新北家防中心主任許芝綺表示,三名子女與母親已由社會局進行庇護安置,期間的生活所需將由政府部門全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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