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教練魯紀賢涉收受至少570萬元為中國大陸在台發展組織,魯等10人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遭起訴,其中包含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台北地院審理後,今(30)日判處魯紀賢10年6月、郭伯廷判處3年10月。可上訴。
檢方查出,魯男涉利用地下通匯管道收受中資,再透過郭書瑤胞弟郭伯廷、曾姿婷情侶黨、另一名扯鈴教練趙亦偉等人的帳戶收款,對缺錢士官兵施以小利、拉攏,要他們提供營區部署資訊。
檢察官查出,魯紀賢成功吸收7名軍士官或友人,另有11名尉官或士官兵吸收未遂,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銀行法》等罪嫌起訴魯紀賢等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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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亦偉、郭伯廷、曾姿婷等人則按照魯紀賢指示,分別負責擔任司機、拿取存載公務資料的手機、記憶卡、傳輸公務資料電磁紀錄、提供金融帳戶,以收受中共資金、掃描軍中文件,以此方式提供助力,幫助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田曦與「本本」、「奔跑的蝸牛」等地下匯兌業者合作,非法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的匯兌業務。
北院合議庭考量,國家安全是維護國家存續、社會安定與人民福祉的根本,而我國與大陸地區兩岸間長期政治局勢緊張、軍事對立,大陸地區對我國實施情報滲透、統戰佈建等工作,已對我國國家整體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合議庭認為,魯紀賢等人罔顧國安,所為助長大陸地區對我國實施情蒐及滲透之任務,破壞我國國家安全或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之禁令,非法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匯兌業務,危害國家金融政策的推展及妨害金融交易秩序等情狀及考量其犯後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不法利益、素行,依《國安法》發展組織罪,重判魯紀賢10年6月、常德隆4年10月、馮世維4年10月、李得勝4年4月,林婕妤判6年、林楚崡判6年2月。
另依幫助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判處郭伯廷判3年10月、曾姿婷判3年8月、趙亦偉判3年;田曦依《銀行法》地下匯兌罪,判處8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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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