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上路三年來,儘管阻止了不少跟騷案件,但仍存在認定上的困難。一名女性因拒絕前同事追求,遭對方長達兩年的跟騷,包括網路散布個資、到家中搞破壞等行為,然而檢察官卻認為無法證明與「性與性別有關」而不起訴。跟騷法三大要件包含連續性、使人心生恐懼及與性和性別有關,其中最後一項成為被害人最難以自證的部分,導致許多受害者無法獲得有效保護,即使申請保護令也面臨執行困難與申請空窗期的問題。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表示,如果加害者沒有做任何意識表示,只是靜靜地、默默地跟蹤尾隨,即使行為持續而反覆,也無法以跟騷法處理。這種情況造成執法困境,因為跟騷法原本就是為了彌補性騷擾防治法無法約束跟蹤行為而設立,但如今又要以「與性和性別有關」來判斷是否符合跟騷,等於回到與性騷擾防治法相似的限制。
對於受害者而言,要證明加害行為與「性與性別有關」不僅增加司法論述時間,更迫使已經恐懼的被害者冒險蒐集證據。雖然跟騷法實施三年來確實有效阻止不少跟騷案件,但仍有許多人因法條限制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護,持續生活在恐懼的陰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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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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