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小明(化名)111年1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女子小美(化名),相約到住家竟趁人之危撫摸、意圖性侵,還沒收小美手機、強迫灌酒,囚禁將近6個小時,小明友人小王(化名)變本加厲趁機對小美猥褻。桃園地院審酌,兩人涉犯共同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罪,判處小明有期徒刑5年、小王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女子小美,111年1月29日先和小美吃早餐,再邀請她到自己的租屋處。怎料,小明先沒收小美手機,再和房內友人小王脅迫小美將酒喝光才能離開。不僅如此,小明將小美壓制在床上,不顧激烈反抗,趁機親吻頸部、嘴巴,還試圖褪去上衣。
小王則用繩子綑綁小美手腳,不過小美極力反抗,導致右頸部紅腫、左手無名指甲出血。當天下午3時,小明先將小美手機返還,並與小王陪同小美至桃園某火車站,小美才掙脫魔掌。事後小美告知母親,進而通報至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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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坦言,事後被灌了不少酒,小王反問她「妳是怎麼惹到小明,為什麼他叫我拿繩子綁妳?」還稱只要把酒喝完就會放她走。小美後續跑去廁所嘔吐,怎料,小王竟趁人之危從背後環抱還親吻嘴巴,小美掙脫後,兩人才送她至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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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小明與小王實際上對小美有性交未遂構成要件事實,加上兩人還剝奪小美的行動自由,不僅沒收小美手機還勉強小美喝酒。此外,小王在廁所強制環抱親吻小美,涉犯強制猥褻。小明在法庭內坦承犯行,並對起訴內容供認不諱,對於小美所述的種種也承認罪刑。
法院審酌,小明與小美為網友關係,小王才認識小美幾個小時,雙方竟然分工對小美強制性交,還剝奪小美人身自由。小明事後坦承犯行,小王則始終否認犯行,沒有任何反省之意。此外,兩人並沒有和小美達成和解,小明被依《刑法》共同強制性交未遂罪、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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