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第九大隊前警務員鄭羽翔被控在公廁內,對15歲少年伸狼爪,後被查出,他曾對27人犯加重強制性交、兒少性剝削等罪,遭判處8年1月定讞,其中1名被害人要求鄭男賠償2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21日判決,鄭男須賠償少年40萬、雙親各20萬元確定。
30歲鄭男警大畢業,2018年三等特考及格,分發到國道公路警察局,2022年8月晉陞2線2星,工作認真少出錯,與同事互動較為孤僻。不過,2022年9月初,鄭男被控透過網路交友,將15歲少年帶到台北市中正區一處公廁內性侵。鄭男坦承雙方合意,但因對象是未成年,仍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國道警也召開考績會,祭出2大過,將他免職。
檢警後在鄭男電腦內發現10多名穿國中制服的少年猥褻影像或染指其他少年,之後又追加起訴。
刑事部分,鄭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民事部分,一名被害少年及家長主張,鄭男於2022年間,在台南市某汽車旅館內性侵他並拍攝性影像,提出求償。
北院依據刑事判決,認定鄭男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判處3年4月,求償有據,判決應賠償80萬元,經鄭男上訴,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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