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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胎單男檢追求女書記官變跟騷 被判免職轉檢察事務官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16 11:35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16 11:45
懲戒法院。(資料圖/潘千詩攝)
懲戒法院。(資料圖/潘千詩攝)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魏偕峯3年前追求心儀的女書記官,卻造成女生困擾提告,魏男也遭檢評會個案評鑑,他表示,沒有戀愛經驗,和女同事相處時有時會遇到「被誤會」情況,願認錯、深刻反省。魏男最後仍遭移送懲戒,職務法庭今(16)日判魏男免職,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可上訴。

魏男任職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因對一名女書記官存有好感,有意追求,自2023年6月起,以致贈物品、假借各種理由要求女書記官到他個人辦公室,後經對方拒絕,並請所屬主管代為向魏男轉達拒絕收受贈物之意。

 

魏男竟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22日間,改以上班前反覆、持續到雲檢內差勤機器刷卡處前守候,或在地檢署內部跟蹤、尾隨,或一再以LINE傳訊等方式騷擾女書記官,使女方心生畏怖,不堪其擾,經女書記官向雲林地檢署申訴,經雲林地檢署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檢評會決議,魏男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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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院認定,魏男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職務法庭調查,魏男違失行為高達15項,除打3次電話騷擾,還有11次跟蹤,22天內傳了50則LINE訊息,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違失行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合議庭認為,魏男未謹言慎行及性別歧視等職務外違失行為,已嚴重危害原應致力維護的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造成社會對檢察官群體整體評價的貶抑,而損及人民對被付懲戒人足以擔任檢察官的信賴,其嚴重程度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經徵詢法務部意見、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之一切情狀,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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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偕峯# 女書記官# 跟蹤騷擾# 檢察官# 雲林地檢署# 職務法庭# 免職# 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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