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去年發生一起搶案,劉、黃姓男子因盯上莊姓藥頭身懷鉅款,並搭楊姓司機白牌車,假扮刑警搶走莊男26萬餘元及毒品。彰化地院審後本月宣判,處兩名搶匪各7年6月、7年徒刑;司機索取1500元車資,被認定幫助犯,處4年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男在2024年5月16日深夜聯繫黃男到台中住處,並在17日凌晨叫白牌車楊男,載他們到南投及彰化等處尋找莊男,近拂曉時莊男現身彰化某處空地停車,劉與黃便換上網購之刑警背心,偽造搜索票拿道具槍走向莊男喝斥稱:「有人檢舉你販賣毒品」。
莊男沒有抗拒,將身上的愷他命、毒咖啡包轉交二人,劉黃又從莊男車上拿走現金26萬8000元稱要扣查。期間楊姓司機沒有下車,並載劉黃離開現場,劉男分給黃3萬8000元,司機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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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證稱,他們在換刑警背心時楊男有問,「哥,你要幹嘛?」「你要做這件事怎麼沒有先跟我說」,自己回:「不要問,車子開去把他(莊男)擋住就好了,」「我要處理人」;要是叫普通白牌車司機怕被丟包,跟楊男有點交情,知道對方不會把他跟黃丟下。
楊男證稱,見劉黃二人犯行當下「我嚇到見狀不對,準備駕車離開」,但自己怕對方身上有槍,只能照做,車也是租來的,擔憂出事賠不起。
彰院認為,楊男有被劉男告知要去「找朋友要錢」,發現強盜、僭行公務員等行為也沒有離開,是不能認定參與行為,辯稱只是幫助犯應可採認;檢方認楊男為共同正犯,依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起訴,並不洽當,劉黃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而楊男為幫助犯,按正犯之刑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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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楊男向法官自陳,高中肄業、離婚有2子女,目前從事保全工作月收4萬,每月補貼家用3萬,去年底發生重大車禍,身體二、三度燒燙傷,迄審理時仍坐輪椅。
彰院審酌,劉黃二人行為造成被害之損害非輕,均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衡一切情狀,依強盜罪處劉男7年6月徒刑、黃男7年徒刑,另依幫助強盜罪楊男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