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一名江姓男子在去年5月中旬,在某超商內對一名年僅12歲的國小男童強制猥褻,家屬發現後隨即報警,江姓男子聲稱自己因未服藥,所以看到喜歡的人會想摸或親吻,案經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考量江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並且與家屬達成和解,判處他2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與2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據了解,江姓男子於2024年5月某日在連鎖超商內,先是對男童摟肩並強吻臉頰,男童嚇壞立即掙脫後,江男仍不放棄,於超商門口守候,等到男童準備離開時再次伸出狼爪捏他的屁股,進行強制猥褻行為,男童隨即往學校方向逃跑,將此事告知母親,並前往「里港警分局」報案。
江男事後被警方逮捕,在偵訊期間他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明確表示自己知道對方是國小生,且供稱「只會找長得可愛的大人或小孩當朋友,知道自己沒有吃藥,看到喜歡的人就會想摸或親吻」。法官審酌江男明知男童性自主意識尚未發展,仍兩度強制猥褻,且考量其認罪、達成和解,最終依違反對未滿十四歲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及2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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