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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男稱駕車累硬要開房休息 她喊「不想要那個」仍遭硬上

編輯 蕭達多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4/26 18:5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26 18:52
男稱開車累硬要開房休息,她喊「不可以那個」仍遭硬上。(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男稱開車累硬要開房休息,她喊「不可以那個」仍遭硬上。(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蔡姓男子在交友軟體認識女子小涵(化名),二人相約陽明山遊玩,男方聲稱沒睡好、開車很累云云,執意要到溫泉會館泡湯休息,進房後,女方半推半就同意他摸,但強調「不可以發生性行為」,蔡男仍克制不住自己,硬上得逞。案經女方報警後,檢方偵結起訴,基隆地院週四(24日)宣判,依強制性交罪處蔡男4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在去年3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涵,並邀女方在同月24日,由他駕車載人到陽明山玩;當天下午3時許,共同前往溫泉會館泡湯,蔡男明知女方沒有意願,仍強制性交得逞。

 

蔡男跟法官辯稱,小涵進房時有說「不想要那個」,但後來互動親密、女方呻吟數10分鐘等,不覺得對方有拒絕,在她幫忙打手槍後覺得乾澀,「我才問她可否潤滑,她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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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涵證稱,當天原本約陽明山是採海芋,後來蔡男說他從新竹開車很累,稱想泡溫泉休息,自己表明不想泡湯,更沒意願發生性行為,男方強調只是要休息;進房後蔡男開始抱她並摸胸,被她推開後又顧自去浴室放水,還稱「喜歡我、會好好照顧我」等。
 

小涵指稱,在半推半就時蔡男把她衣服脫光,自己再次明確告知「只可以摸,不可以發生性行為」,對方又突然脫掉內褲稱要用生殖器「沾一下」她下體,「我有同意,但明確表示不可以放入陰道內」,未料對方硬來,她伸手推開卻被壓制,結束後,「我當時就哭了說你沒經過我同意就對我為性行為」。

蔡男得逞後跑去泡澡,小涵開始錄音蒐證。小涵證述,離開溫泉會館後,蔡男原稱要載她到住處,中途又說要打網球,把她丟到捷運站,在搭捷運的時候報警,並前往醫院採驗,跟員警製作筆錄,同晚蔡男轉帳360元給她,「我也不知道這金額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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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稱,事後自己有轉帳計程車錢,但覺得彼此不適合,所以封鎖對方,「我覺得的可能是我射到她頭髮上、沒有依約定載她回家、封鎖她的IG讓她不開心或她想要通過提告拿錢等原因而誣陷我」。

法官指出,蔡男既知女方有說「不想要那個」,又自承有問「可否潤滑」,而從錄音譯文也可見,蔡男在行為後道歉「不該那麼衝動」,並被女方斥責「我看比較像預謀」,蔡男繼續扯說只有「沾一下」,還被回「那就沾一下嗎?那就放進去好幾下?我就跟你說了不要」,強制性交顯非虛構,犯行事證明確。

法官審酌,蔡男為逞一己性慾,違反女方意願強制性交,導致其身心蒙受相當程度傷痛,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且無賠償告訴人之態度,自述研究所畢業、從事製造業月收6萬等情狀,依強制性交罪處4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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