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廖姓男子2023年5月將自己名下銀行帳戶借給郭姓友人領薪水,隨後因案入獄,沒想到郭男竟私自將帳戶轉借他人,導致廖男被捲入詐騙案,出獄後再度吃上官司。事後,新北地院一審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案經廖男上訴,高等法院最終採信廖男說詞,認為他無主觀故意,逆轉改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2023年5月,廖男將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借給郭姓友人領薪水,沒想到郭男竟私自將帳戶轉借他人,導致廖男的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造成2名受害者在「假親友借款」詐騙案中損失10萬元。新北地院一審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判處廖男有期徒刑5個月,並併科罰金5萬元。廖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強調自己在案發時正在監服刑,對於帳戶被轉借及受害者遭騙完全不知情。
對此,郭男證稱,自己因無帳戶領薪向廖男借用帳戶,並未給予報酬,廖男曾要求歸還卡片,但因時間難以配合,隨後廖男就入獄了。同年8月,另一名友人稱因遊戲轉帳需求,於是郭男將廖男帳戶借出,沒想到對方卻從此失聯,而郭男直到去年5、6月廖男出獄後才坦承此事。
高等法院審酌後認為,廖男借帳戶給郭男時,無法預見其會在未經其同意下再轉借他人,因此難認定廖男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最終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廖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