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人夫指控妻子「小安」(化名)與友人「阿明」(化名)發生婚外情,不僅陪同小安到醫院看診,甚至還被目擊十指交扣牽手,就連阿明的新車車牌號碼竟與小安生日相同,人夫認為兩人行為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阿明須賠償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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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人夫主張他與小安維持婚姻關係數年,期間發現妻子與朋友阿明互動逾越一般朋友界限,對方不僅以「寶貝」稱呼妻子,還經常透過LINE互傳親密訊息;人夫更進一步蒐證,不僅目擊阿明陪同妻子看診,2人還在停車場十指相扣牽手,甚至還發現阿明的車牌數字部分跟妻子生日一模一樣,令人夫無法接受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精神賠償金。
對此,阿明則辯稱兩人只是交情較深厚的朋友,他稱呼小安為「寶貝」僅因友誼深厚,且車牌與生日相同純屬巧合,否認2人婚外情,且主張人夫拍攝的照片、影片都沒拍到正臉,無法證明2人就是當事人。
新北地院法官則認為,人夫取得證據的方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且拍攝地點是醫院停車場,屬公共場所,僅拍攝車輛外觀,並未侵害個人隱私,因此認定證據有效且具備證明力。
法官進一步指出,經當庭檢視相關影片及照片,男子的身材、體型及下肢輪廓均與阿明相符,女子外貌特徵亦與小安相當吻合,甚至連攜帶的包包都完全一致,可見影像中的男女確實就是2人。法院考量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後,最終判決阿明應賠償人夫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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