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4)年10月間,周姓男子將柯姓男子的車輛停放在基隆市一處停車格,卻遭一旁2樓住家外牆脫落的磁磚砸中,造成汽車毀損,車主向章姓住戶求償近十萬元的修繕費用。不過法官認為,車主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車損與章男有關,加上他僅是住戶,而非房屋的所有人,因此駁回告訴。
車主柯男主張,周男在2024年10月2日21時許,將他的車輛停放在基隆市義二路旁的停車格,隨即遭樓上住家外牆脫落的磁磚砸中後擋風玻璃,導致車輛毀損,因此向章男求償9萬7300元的修復費用、765元的停車費、645元交通費。
不過章男抗辯稱,雖然住家外牆磁磚脫落導致車輛砸損,但他僅是住戶,而非房屋的所有權人,無奈柯男「告錯人了」,請求駁回告訴。
法官指出,柯男雖提出車輛行照、修理單、統一發票、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2樓外牆照片等作為證據,但只能證明他的汽車受損支出俢繕費用、停車費用及交通費用,無法認定汽車的損害是因章男侵權行為造成。
法院也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基隆市稅務局查詢2樓建物登記及稅籍情形,發現查無建物門牌登記及稅籍資料,因此章男抗辯稱並非房屋所有權人的說詞可信。另外柯男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汽車所受損害確為章男造成,因此請求賠償9萬8700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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