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音樂教學工作的34歲陳姓男子,前年要求一名15歲少女自拍裸照或下體供他意淫,還曾傳訊息「X魚拿來」等文字催促,少女都盡力配合陳男,直到少女過世,家長才揭發此事。台北地院認為,因少女性影像數量不少,不宜緩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自2023年5月至7月間,曾將少女帶回台北市松山區住處拍攝下體,或以通訊軟體要求對方自拍裸照或下體照回傳給他;陳男甚至傳訊「X魚拿來」、「不要在那邊偷滑」。因少女於同年底過世,家長整理少女遺物時意外發現女兒的自拍裸照,向警方報案。檢警也在陳男手機中扣得至少10部少女的不雅影片。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並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法官認為,陳男犯案時已34歲,不是年輕血氣方剛的年紀,明知少女心智發展尚未成熟,卻拍攝、製造少女的性影像,戕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犯行情節不輕,若給予緩刑,恐難使其心生警惕而阻絕再犯。
法官另考量陳男始終坦承犯行,但因未能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等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處1年2月,並沒收犯案手機及少女的性影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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