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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婦餐廳摔傷骨折求償61萬 法官:不專心走路也要負一半責任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3/02 10:33
最後更新時間:2025/03/02 10:33
張婦行經戶外景觀橋時卻摔傷,導致腳踝骨折。(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張婦行經戶外景觀橋時卻摔傷,導致腳踝骨折。(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張姓婦人與家人到台南新化區某家庭園餐廳用餐,沒想到行經戶外景觀橋時卻不慎摔傷,導致腳踝骨折,事後張婦認為餐廳並未作好安全警告,提告求償61萬元。一審簡易庭認為是張婦自己分心,判決餐廳勝訴,經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定餐廳有照顧好客人安全的責任,因此有管理疏失,不過張婦不專心走路必須究責,兩方各承擔50%過失責任,最終判餐廳賠14萬餘元。

2022年12月3日晚間張姓婦人與家人來到台南新化區某家庭園餐廳,沒想到行經餐廳外庭園景觀橋時,張婦在斜坡道重心不穩摔倒,導致她右踝外踝骨折、右足外踝肌腱炎。

 

事後張婦認為餐廳景觀橋木板橋面尾端與地面間,設有約80公分之水泥磚砌,與地面尚有約20公分高低落差之斜坡道,但店家未在斜坡道兩側設置欄杆且地面還有高低不平之凹洞,主張店家未設置小心高低落差之警告標誌提醒消費者,因此餐廳有責任賠償61萬。

案經審理,一審法官根據監視影像發現,當時也有多名顧客正常通行也沒摔倒,但張婦是低頭側身行進,且多次轉頭注視橋邊蹲坐的其他人,未專注行進方向,認定她未盡注意義務,駁回請求。

 
張婦不滿上訴,二審法官則認為,餐廳有責任做好安全措施,不過張婦通行景觀橋時也有分心認定張婦與餐廳各承擔50%過失責任,改判餐廳應賠償14萬4,115元。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台南#摔傷#腳踝骨折#求償#跌倒#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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