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張姓廟公於去年2月,在當地一座土地公廟內見到一名成年女子拜拜,隨即對其展開搭訕行動。張男以邀約女子共進餐為由,將其載至租屋處後,強行侵犯對方。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男犯行嚴重,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並允許上訴。
根據判決書,事件發生於2024年2月23日下午。張男在工作地點看到外貌亮麗的女子便一見鍾情,立刻上前搭訕並邀請她一起吃東西。張男藉口兩人各騎一輛機車不便聊天,要求載女子前往餐廳。在就餐後,女子表示欲返回取車,但張男再次假裝要聊天,將她載回自己的租屋處。
進入租屋處後,張男推倒女子,強行脫去其衣物,過程中女子雖極力反抗,並試圖穿回衣物,仍遭張男撫摸乳房和身體,還用舌頭性侵私處得逞。事後,女子選擇報警並提告。透過女子所提供的犯罪現場繪圖、路口監視器影像以及張男的紋身照片等證據,加上刑事局在女子內褲上檢出的DNA確證,張男不得不承認其犯行。
張男的律師在審理中指出,張男對女子一見鍾情,未能克制情慾,並強調未使用暴力手段且犯行時間短暫。張男準備了10萬元賠償金,但因女子不願和解未能成事。張男請求減刑或易科罰金、緩刑,稱犯行客觀上並非不可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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