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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廟公褻瀆神明!對女信徒「一見鍾情」荒淫縱慾 噁伸狼爪慘了

編輯 張哲輔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2/15 15:24
最後更新時間:2025/02/15 15:24
台南廟公-台南土地公廟-台南廟公性侵-台南廟公性侵女信徒
台南廟公搭訕女信徒哄騙性侵遭判刑。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南市一名張姓廟公於去年2月,在當地一座土地公廟內見到一名成年女子拜拜,隨即對其展開搭訕行動。張男以邀約女子共進餐為由,將其載至租屋處後,強行侵犯對方。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男犯行嚴重,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並允許上訴。

根據判決書,事件發生於2024年2月23日下午。張男在工作地點看到外貌亮麗的女子便一見鍾情,立刻上前搭訕並邀請她一起吃東西。張男藉口兩人各騎一輛機車不便聊天,要求載女子前往餐廳。在就餐後,女子表示欲返回取車,但張男再次假裝要聊天,將她載回自己的租屋處。

 

進入租屋處後,張男推倒女子,強行脫去其衣物,過程中女子雖極力反抗,並試圖穿回衣物,仍遭張男撫摸乳房和身體,還用舌頭性侵私處得逞。事後,女子選擇報警並提告。透過女子所提供的犯罪現場繪圖、路口監視器影像以及張男的紋身照片等證據,加上刑事局在女子內褲上檢出的DNA確證,張男不得不承認其犯行。

張男的律師在審理中指出,張男對女子一見鍾情,未能克制情慾,並強調未使用暴力手段且犯行時間短暫。張男準備了10萬元賠償金,但因女子不願和解未能成事。張男請求減刑或易科罰金、緩刑,稱犯行客觀上並非不可饒恕。

 
然而,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張男僅為滿足個人性慾,便對女子造成身心傷害,且未獲對方諒解,警詢時還全盤否認對女子有性交行為,不斷強調自己是因為「愛慕」對方才如此,行為可議,不符減刑、易科罰金或緩刑條件。考量張男在審理過程中承認犯行且女子無和解意願,法院最終判處其3年4個月徒刑。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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