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某國小有女學生在上廁所時,發現自己遭到偷拍,嚇得趕緊和爸媽說,而家長也隨即通知班導師,沒想到該班導竟然就是狼師!由於林姓狼師涉偷拍還試圖隱匿,後來家長找上校方,由學校通報警方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花蓮地院去年9月裁定羈押禁見。檢方今日偵結,經比對後判斷,林男共有55次尾隨、29名受害人,將他提起公訴,希望能從重量刑。
花蓮檢警調查指出,花蓮縣某國小林姓代課老師從去年8到9月間涉嫌在學校公共廁所內以手機竊錄女學生如廁影像,每日頻繁多次持具攝錄功能手機,尾隨該校女學童進入該校男女共用友善廁所內,透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縫隙,手機由下而上拍攝,攝錄女學童如廁性影像,有被害女童察覺異狀,轉頭發現有人持手機拍攝,趕緊向家長反映。

家長在去年9月得知消息後,立刻跟林姓代課老師反映學生遭人偷拍,並請其通報學校權責人員,林師明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於24小時內將此校園性平事件通報權責人員,卻僅向班上同學表示上廁所時應結伴同行,沒有說明原因,同時立即刪除手機內所攝錄不詳數量相關性影像,家長發現林師並未通報學校,卻被林師以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等理由予以搪塞。
學生家長去年9月13日親自向學校通報,校方依學生指出遭偷拍時間,調閱走廊監視器畫面,發現女學生進入廁所後,林姓導師隨即進入又跑出來,校方立即報案。檢警調閱監視器影像,持搜索票,扣得林姓老師2支手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平板電腦、2張記憶卡、1顆隨身硬碟及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檢警認為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等罪嫌,且有逃亡、滅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警發現,林男55次尾隨女學童,共計29人進入該校公共廁所內,其中至少對一名被害人有3次成功拍攝到身體隱私部位,其餘部分因無證據證明拍攝到如廁性影像而均認未遂。林男接獲家長通知後,立即刪除手機內相關性影像,但翌日仍繼續偷拍行為。偵查中他竟改稱自己只是上廁所、巡視掃具或維持秩序、想偷拍但最終有克制住、有偷拍但沒有成功拍到等理由狡辯。

檢方認為,林男為人師表,深得家長信任與倚賴,卻利用擔任國小老師的職責之便犯下犯行,嚴重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全案林男被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性影像既遂罪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起訴,且認為林男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審理時矯飾否認,耗費司法及社會資源,進而造成被害兒童二度傷害,建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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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