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某分隊一名陳姓警員,2005年任警職至今,不過他卻以公務之名,利用警職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濫查民眾車籍、戶役政及基本資料等高達133筆個資,警政署抓包後函送台中市警局處理,台中地院一審審酌,雖一時失慮未謹守職務規範,但考量他犯後始終坦承,具有悔意,依133個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每罪判1年,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
據判決書指出,陳男任職台中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某分隊,但他明知查民眾個資,要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只是他卻假借職務上機會,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分別使用「車籍資訊系統」、「線上戶役政資料查詢系統」、「線上整合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接著陳男再輸入不實查詢事由,無故查詢高達133筆民眾個人資料,以此違法蒐集個資。最終警政署查覺有異,函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清查,並由陳男所屬分局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認定他每次查詢犯意各別,應論133罪,只是法官考量,他已知自我反省,確有悔意,依133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各判他1年,133罪合併應執行2年,並宣告緩刑5年,命他向公庫支付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