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秀水鄉民代表會主席蔣憲忠,於民國111年7月8日晚上8點多,在秀水鄉一處小吃部聚餐,和不同包廂的人因不明原因而發生口角,沒想到蔣男烙來了4個人,毆打對方,還持雙刀恫嚇,甚至還拿空包槍彈對空鳴槍等行為,將對方打到全身傷,還有人左眼球破裂、視網膜剝離而已無光感,此案經過法院審理後,一審判蔣憲忠5年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發生在秀水鄉一處有女陪侍的小吃部,當時蔣憲忠和朋友在聚餐,和隔壁包廂的人發生口角衝突,進一步衍生肢體衝突,蔣男等人進入包廂內毆打、推擠,蔣憲忠還走向櫃臺拿水果刀、菜刀各1把,並雙手持刀,恫嚇「不要走」及嗆聲,其他4人還回公司拿3支鐵棍3支、1支棍棒,蔣憲忠則回家拿取空包彈槍。
接著5人返回小吃部,由蔣憲忠持空包彈槍朝天花板擊發2次,還告訴同行友人,表示「看到人就打」、「打」,將周男、徐男、潘男等人打傷,尤其周男因而受有左尺骨骨折、頭部3公分撕裂傷、左食指1.5公及雙前臂擦傷等傷害,以及左眼球破裂、視網膜剝離而已無光感,後續經診斷,無矯正的可能。
徐男則頭皮13公分撕裂傷縫合12針、右眼皮2公分撕裂傷、右手肘0.5公分撕裂傷、胸壁、左肩擦挫傷等傷害;潘男則右尺股遠端骨折、左食指第三指節骨折、頭部外傷(總計9公分撕裂傷)、左眼皮2公分撕裂傷及右膝、右前臂、左手擦傷等,3人皆傷痕累累。
法官認為,蔣憲忠涉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其他4人則判4年5個月、至4年6個月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