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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藥性侵2女逃亡 「遊艇大亨」駁火拒捕重判15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24 17:07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4 17:15
遊艇大亨張志傑判15年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遊艇大亨張志傑判15年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遊艇大亨」張志傑因涉嫌下藥性侵在錢櫃夜唱的女子,且在法院審理期間畏罪逃亡,直到去年9月才在淡水被警方圍捕落網,台灣高等法院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既遂、未遂2罪各判10年、7年,合併執行1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52歲張志傑曾任軍情局情報員,曾派駐過墨西哥等處,2007年以中校官階退伍,後來經營幸福遊艇公司,常在網路炫耀有法國蘭黛廚藝學院甜點學歷、大咖明星搭過他的遊艇。

 

2017年5月,張男在大佳河濱公園撿屍性侵一名酒醉女子,法院考量是初犯,給予緩刑5年。同年12月、2018年1月又再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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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18年1月27日晚間8時許,張男進入一家咖啡店,見一名女子獨自坐在店內,點完餐後挑選緊鄰女子座位旁邊的位子,並趁女子短暫離開座位如廁之際,將FM2摻入她的奶茶內,女子飲畢突感身體不適,隨即前往隔壁、母親經營的美髮店。

女子發現張男在附近徘徊、逗留而起疑,張男見狀只好離去而未遂。女子到家後昏睡到隔天,懷疑遭下藥,經醫院尿液檢驗出FM2代謝物,報警處理。

警方調查後,持搜索票前往張男住處搜索,扣得尚未服用的5顆FM2藥錠、手機、2顆威爾鋼,並在手機內發現另名酒醉女子遭裸拍的畫面。

調查得知,該名酒醉女子是在2017年12月9日清晨6時許,從敦南錢櫃夜唱暫離包廂,護送一名女性朋友搭計程車,在返程時獨自走在忠孝東路上,醒來時已是下半身赤裸躺在某百貨樓上的旅館床上。
 

張男一審被依趁機性交、使人施用三級毒品罪判刑9年。二審期間,張男逃亡遭通緝。警方於2023年9月間在淡水成功圍捕張男,張男企圖拔槍與警方駁火,但員警反應快,一擁而上壓制,並查獲克拉克手槍、11顆子彈,藏身處查獲改造掌心雷手槍1把、子彈5顆,藍波刀、登山刀、電擊器、防彈背心、迷彩偽裝服等。

高院認定,張男惡性重大,一審適用法條有誤,改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以及一條未遂罪加重判他15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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