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一名男車主去(112)年9月初到10月中旬間因停車在自家前騎樓而被檢舉,一個月內就收到多達28張罰單,每次違規裁處900元罰鍰。男子不服台中區監理所判決,提起行政訴訟。男子主張自家騎樓已不再供公眾通行,作為停車使用;法院查看相關照片認定,該騎樓已經失去法條上所定義的人行道,因此撤銷27張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所述,男子的自用小客貨車被民眾多次檢舉停放在住處前的騎樓及路旁,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查證後,認定有28次違規行為,每次違規裁處900元罰鍰。男子主張,自身住處騎樓處於921大地震震央位置,因此鄰居基於安全考量,已於騎樓處建構牆面與封閉通行,並將騎樓作為停車使用,騎樓已不再供公眾通行,也不應被視為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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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表示,男子鄰居將騎樓以牆面封閉騎樓通道實際上已觸法,只是未受舉報。該騎樓雖屬於私有地,不過已成為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男子應遵守規範,不該圖方便而妨礙行人通行。監理所認定,原處分均是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法院審理時查看現場照片、里長證明書與Google Map街景圖照片等,確認男子住處前騎樓無法提供公眾通行,失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3款所定義的「人行道」功能,因此男子將車輛停放該處難在客觀上認定妨礙公眾通行,故撤銷前27項裁決。不過,法院針對第28項違規裁決,認為男子所停位置已明顯阻礙其他車輛通行,因此不撤銷該裁決,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