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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雞排妹「前科犯、更生人」 陳沂挨告《個資法》不起訴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23 12:20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3 12:31
陳沂(左)與鄭家純(右)。(組合圖/黃城碩攝、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陳沂(左)與鄭家純(右)。(組合圖/黃城碩攝、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網紅」陳沂今年3月在臉書發文指「雞排妹鄭家純都已經三審定讞有罪」,請大家記得在前面加個「前科犯」或是「更生人」等語,遭雞排妹提告違反《個資法》。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今(23)日對陳沂處分不起訴。

「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因為用色卡洩露陳沂的手機號碼,被依《個資法》遭判3月,最高法院今年3月2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沂於3月22日、23日在臉書連發6篇文章提及「恭喜雞排妹...公布陳沂電話,侵害個資三審定讞!!!以後看到雞排妹,請記得叫她一聲『前科犯』」、「普天同慶(撒花)以後每年3月22日,就訂為雞排前科日吧!」、「以後提到雞排妹,請大家記得在前面加個『前科犯』或是『更生人』唷」,遭雞排妹提告《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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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指出,《個資法》所稱「犯罪前科」應是公務機關保存的犯罪前科,不包括依公開審理程序或起訴書、判決公告等合法程序已揭露的資料。

檢方認為,鄭女的原名、藝名及侵害陳沂個資的貼文,應屬公眾週知且經合法公開的事項,非屬《個資法》所保護的範疇;陳沂發文內容並未提到案件犯罪事實或判決具體內容,相關資料可從網路查詢,屬「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又查無陳沂有非法利用個資犯罪行為,認定陳沂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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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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